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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胡帝,男,青年作家,湖北洪湖人
著有长篇小说《九里十八岗》
长篇颇具荆楚民间诗韵的历史歌本《炎黄》等

 

 

民间文学保护

作者:文学复兴    专题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9

    从立法宗旨到版权制度的引入宋慧献《电子知识产权》2002年第11其实,这种法益在人类产生保护传统文化的最早冲动时,就已存在。1832年,法国文豪雨果就说过:“无论产权归谁,历史性和纪念性建筑物都必须免遭那些恶意投机者的损害。”“每座建筑都有两方面的意义:功用的和审美的。它的功用属于其所有者,而美却属于全世界。”这段话已经成为保护文化遗产的名言,其所包含的思想也一直贯穿于法兰西等国法律制度的中心观念。保护民间文学、传统文化,(1)背景是文化的多样性正面临威胁,所以(2)保护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其消亡。其中,(3)保护对象是非物质的文化遗产,(4)保护的利益是一种精神利益,(5)而且,这种利益不专属于任何个人,甚至不专属哪一个国家、民族或部群,而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持文化形态多样性。制订保护此种利益的法律,我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它是公法还是私法。因为“现代法律理论和实践中的最重要的划分之一是‘公法’和‘私法’的划分。”(马克斯·韦伯语)这种划分的无法回避性,决定于现代法律理念与思维,也决定着具体的法律规范与执法手段等。按照上述观念,民间文化遗产被视为人类共同的利益,即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既不是私权,其保护似应依据公权力为手段,民间文学保护法则必定成为公法的范畴。有关保护民间文学的热谈中,基于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对版权的保护。无疑,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公法保护在本性上有其矛盾。知识产权是私权,其本质在于个别主体对特定标的的排他性享有、行使、处分和收益。私权私益必定要排斥他人,并妨碍公益。就民间文学的知识产权保护,谁、对什么作品、在何种情形下享有何种权利,是否、如何承担何种义务与责任等,是立法及实务必须明确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当,势必影响他人、社会对民间文学作品作为公共作品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甚至导致公法法益的落空,即保护民间文学、保持文化多样性这一目的无法实现。所以,民间文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设计,非常重要。一般认为,发达国家不赞成将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准用于民间文学保护。可我们也决不能就此认为:他们不保护民间文学、他们缺乏丰富的民间文学资源、他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与民间文学无关。无需举例证明,在走向工业化之初,西方国家思想家最早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者尤其是探险家更把触角延伸至殖民地国家,各种国内立法与政策也都纷纷出台。谈到美国对文化遗产保护进行资助的策略,身为华盛顿地区国家艺术基金会传统民间艺术部主任的巴里·伯吉提到了挖掘、教育、庆典和展示、保护等几类。其中,各种保护措施之一,即是“保护艺术家的知识产权,包括设立一种制度来保障传统艺术家和团体的经济利益”。这种研究和再创造终究有利于民间文学的保留与弘扬,有利于人类文化生活的多样性。在国际文献中,民间文学之“保护”不像一般知识产权法那样使用protection,而是conservation。前者意在赋予特定主体以排他性,后者侧重于使客体本身得到留存、维持、传承,不因人类行为而失传、消亡。这一点更类似于文物保护:维持其物理状态,使之不致消灭;同时也维持其权利状态,使之不脱离国家等某种占有和控制。本文以为,conservation应是民间文学保护最直接的目的,而在实现这一目的时,制度设计与实践行为还必须体现对民间文学、进而对整个文学艺术的尊重、弘扬。而不是相反——为谋求“保护”,限制了民间文学的传承和利用,同时也妨碍了整个文学艺术的创造和繁荣。或者说,保护民间文学立法,不能因保护而限制了其传播和利用。为此,首先要鼓励、促进民间文学的传播——空间的、时间的,使之真正发扬光大,成为全人类的、可持续的文化资源。今天,任何隔离的方式都不会有利于民间文学的留存与传播,远离尘嚣的状态只能使它灭绝。既然各种方式的传播都有利于民间文学,就不能为传播活动施以各种限制。同时,要尊重民间文学在传承中的演变规律。民间文学本身是一种艺术形式,它有自身的发展规律,不能人为地加以限制。比如,云南丽江纳西族艺人传承下来的古乐仍保留着源自唐代音乐的旨趣与风格。而在日益市场化的演奏中,为迎合观众喜好,古乐正在发生不小的变化,古风被侵蚀。只有宣科等少数几家的演奏遵循了其古朴遗风。对此,有人提出是否可以以法律或行政指令的方式,做出规范,保持古乐的原汁原味。本文以为,这种做法违背艺术本质。因为,任何艺术形式都在随时间、地理、文化等因素而变化,真正不变的是艺术自由的精神。

责任编辑:胡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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